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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

2026-06-29 15:0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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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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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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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遏制借榜单排名等虚假宣传乱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清朗的舆论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宣传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违规发布地方政府类榜单排名
不得随意发布针对地方政府的“百强县”“千强镇”等各类榜单排名,不得借榜单排名进行炒作、误导公众,更不得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未经批准、违规发布的地方政府类榜单,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全面规范各类宣传行为
1.严禁在广告、宣传材料、网络推广等内容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2.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攀附知名品牌等价格欺诈和误导性宣传行为;
3.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等名义违规宣传,严禁违规使用党和国家机关名义、英烈形象开展商业营销;
4.严禁通过虚假种草、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宣传合规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整改违规宣传内容。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宣传内容审核机制,确保宣传行为合法合规。
四、强化监督执法与责任追究
我局将密切监测舆情及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线索,对发现的违规宣传行为,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自觉规范宣传行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