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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衡量一个地区创新能力和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19年、2020年),明确了完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等工作要求,提出了大力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和知名品牌、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和商标品牌战略工程、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推进商标品牌建设等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效能,提升通辽知识产权创造活力、运用能力和保护力度,编制通辽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2年7月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经过深入调研、搜集资料和反复研究讨论,起草了“办法”初稿。2022年8月我局认真对照工作和上级考核文件要求,先后几次组织相关部门、各旗县市区局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对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分别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和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和市直相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局所属二级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邀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领域专家对办法进行了评审。同时举办办法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方面、第三章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方面、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第六章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第七章附则,总共二十条。

一是总则部分,主要明确文件制定背景、目的以及相关主体。

二是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奖励部分,明确申请主体资格、申请额度,包括在校生、农作物品种、地理标志注册及地方技术标准制修的奖励。

三是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资助和奖励部分,明确了质押融资企业、获名优知识产权、高校院所专利转化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补助范围及比例。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部分,明确了维权援助、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及举报的奖励。

五是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和奖励部分,明确各级知识产权试点县、教育试点学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贯标及奖励标准。

六是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部分,明确了引进和新开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

七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中不予资助和奖励的情形、申报审批程序、法律责任、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四、资助奖励条件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

(二)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三)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

(四)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授权专利资助20000元,最多按三个国家授权予以资助。

(五)通过“蒙”字标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申请者(单位)、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林业、草业、园艺、农业作物品种的申请者(单位)、非主要农作物获得国家登记证书或通过鉴定(评价)的、获得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畜禽品种的一次性奖励2~10万元。

(六)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受益范围奖励10~50万元。

(七)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地方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资助2万元。本市属地单位或个人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级地方标准、市本级地方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资助5万、3万、2万、1万。

(八)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相应比例进行补贴。

(九)获得名优知识产权的奖励。中国发明专利奖10万元~3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5~15万元;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对市属及驻通高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

(十一)国家级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不超过3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十二)维权援助的资助。维权胜诉的本市权利人单项援助最高3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30万元。国家级快速维权中心、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标准。对举报个人、企业、代理、服务机构或代理师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给予最高不超过0.1~1万元的奖励。

(十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

(十五)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六)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一个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奖励5万元。

(十七)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八)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国家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相关链接: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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