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信用约束的意义是什么?
答:充分运用信用约束手段,强化信用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主体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16.对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哪些约束或惩戒?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果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岀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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