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挥行政裁决机制作用,有力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普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基本知识,畅通知识产权便民利企快速通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什么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试行)》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裁决处理的活动。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什么特点?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三、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找谁来裁?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电子商务领域因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产生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的,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
四、谁有权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五、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联系电话。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三)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
(四)证据材料清单。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专利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等;3.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4.其他证据或证明材料。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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